目录

  • 1 项目一 营销主体法律
    • 1.1 教学视频
    • 1.2 教学课件
    • 1.3 教材案例答案
    • 1.4 课堂讨论答案
    • 1.5 同步练习答案
  • 2 项目二 营销合同法律
    • 2.1 教学视频
    • 2.2 教学课件
    • 2.3 教材案例答案
    • 2.4 课堂讨论答案
    • 2.5 同步练习答案
  • 3 项目三 营销人员法律
    • 3.1 教学视频
    • 3.2 教学课件
    • 3.3 教材案例答案
    • 3.4 课堂讨论答案
    • 3.5 同步练习答案
  • 4 项目四 营销纠纷法律
    • 4.1 教学视频
    • 4.2 教学课件
    • 4.3 教材案例答案
    • 4.4 课堂讨论答案
    • 4.5 同步练习答案
  • 5 项目五 营销产品法律
    • 5.1 教学视频
    • 5.2 教学课件
    • 5.3 教材案例答案
    • 5.4 课堂讨论答案
    • 5.5 同步练习答案
  • 6 项目六 营销价格法律
    • 6.1 教学视频
    • 6.2 教学课件
    • 6.3 教材案例答案
    • 6.4 课堂讨论答案
    • 6.5 同步练习答案
  • 7 项目七 营销渠道法律
    • 7.1 教学视频
    • 7.2 教学课件
    • 7.3 教材案例答案
    • 7.4 课堂讨论答案
    • 7.5 同步练习答案
  • 8 项目八 营销促销法律
    • 8.1 教学视频
    • 8.2 教学课件
    • 8.3 教材案例答案
    • 8.4 课堂讨论答案
    • 8.5 同步练习答案
  • 9 项目九 电子商务法律
    • 9.1 教学视频
    • 9.2 教学课件
    • 9.3 教材案例答案
    • 9.4 课堂讨论答案
    • 9.5 同步练习答案
  • 10 项目十 PPT课件
    • 10.1 法律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法
    • 10.2 股份有限公司法
    • 10.3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 10.4 合同的订立
    • 10.5 合同的效力
    • 10.6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 10.7 合同的担保
    • 10.8 合同的转让、终止与责任
    • 10.9 劳动法
    • 10.10 社会保障法
    • 10.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次课)
    • 10.12 仲裁
    • 10.13 诉讼
    • 10.1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2次课))
    • 10.15 产品质量法(2次课)
    • 10.16 商标法与专利法(2次课)
    • 10.17 价格法(2次课)
    • 10.18 营销渠道法律(2次课)
    • 10.19 营销促销法律(2次课)
    • 10.20 电子商务法律
    • 10.21 复习
  • 11 项目十 一  网络共享视频
    • 11.1 上传视频
    • 11.2 链接视频
  • 12 课程对应视频
    • 12.1 视频1:公司法(一)(二)(三)
    • 12.2 视频2:公司法(四)(五)(六)
    • 12.3 视频3:合伙企业法
    • 12.4 视频4:个人独资企业法
    • 12.5 视频5:《民法典》概述
    • 12.6 视频6:合同的订立
    • 12.7 视频7:合同的效力、履行、保全
    • 12.8 视频8:合同的担保、转让、终止与责任
    • 12.9 视频9:劳动法
    • 12.10 视频10:劳动合同案例
    • 12.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 12.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
    • 12.13 仲裁与诉讼
    • 12.14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2.15 反垄断法
    • 12.16 产品质量法一
    • 12.17 产品质量法二
    • 12.18 商标法
    • 12.19 专利法
    • 12.20 价格法一
    • 12.21 价格法二
    • 12.22 聚焦中国直销业
    • 12.23 直销与传销区别
    • 12.24 广告法一
    • 12.25 广告法二
    • 12.26 电子商务法律
教材案例答案

应用案例:

原告:成某、江某、龚某。成某诉称:原告三人计划于2018年7月8日前往温哥华。原告成某2018年4月22日下午到被告官网订购原告三人2018年7月8日从北京到温哥华的机票,查到当时被告网站显示的航班票价为3140元,但经原告多次尝试,都因被告网站预订页面“地址一栏”无法输入而无法完成订票。原告无奈选择电话订购2018年7月8日北京至温哥华同航班机票,电话订票客服说其无法看到票价为3140元的机票,只有票价为4070元的机票,并告知原告如果网站无法预定,说明已经没有票了,反之就有票。被告客服人员的话,让原告以为被告内网更新比外网快,而无奈选择电话订购2018年7月8日北京至温哥华的两张成人票一张儿童票。订购完成后,原告再次登陆网站查看,依旧显示原告订购的同航班的票价为3140元的机票有余票。原告致电询问被告客服,被告客服称原告只可以订一张票价为3140元的机票,如果三人共同订的话,只能以4070元的票价订购。之后,原告多次在被告网站上查询,发现有的时候3140元价格的机票有两张,有的时候不知道有几张,且订购一人的机票时依旧出现某个必选项无法输入的情况,造成订票无法完成。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价格欺诈问题,反复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退还票价差价,被告未对该问题给出任何答复。2018年7月7日到7月8日,在不足24小时内,被告客服代表三次要求原告更改航班时间,而且更改之后原告无法安排出行,原告无奈只能选择退票。

案例思考题:

1. 被告对原告机票价格的告知属于价格欺诈吗?

2. 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吗?

答案:被告认可涉案航班客票价格有3140元、4047元,但在原告询价时,被告告知其只能看到4070元的价格,事后解释只有一张3140元价格的机票,由此认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价格询问,未作出全面的答复。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价格欺诈,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中,预订航空客票是通过电子售票系统完成的,完成此过程须人工在系统中选择输入行程的基本信息,被告按成某声明的信息,输入系统,将查询到的三张价税合计金额如实告知了成某,此操作过程不足以推断出被告有隐瞒票价真实情况的故意以及欺骗、诱导原告与其完成交易的行为。

导读案例

原告单某诉称:原告于2018年8月26日在被告经营的某网店购买“Konka/康佳LED65X9800UK超高清65寸液晶电视智能网络平板5860”电视,订单编号:2261816604600103.购买时康佳成都分公司对其电视标示价格7699元划横线,促销价5999元并且注明“仅限今天”。原告见一台可以优惠1700元,并且该促销价“仅限今天”,于是购买了四台共计消费23996元。可之后原告发现康佳成都分公司长期在销售该商品时标示促销价5999元“仅限今天”,这时原告认识到被商家的标价行为所欺骗。原告认为,康佳成都分公司连续多日对同一价格标示促销价“仅限今天”的标价形式,让消费者误认为次日促销价将结束,以此来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案例思考题:

1. 被告的行为属不属于价格欺诈?

2. 被告应该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或虚构原价的,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康佳成都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电视机曾以单价7699元的价格成交过,此外2018年8月26日之后,被告康佳成都分公司仍以单价5999元销售过涉案电视机,故被告康佳成都分公司在此次促销活动时将其原价标注为7699元,且对该次促销活动标注“仅限今天”,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康佳成都分公司支付71998元赔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佳成都分公司是康佳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康佳公司对被告康佳成都分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6-1答案:

消费者价格举报这家西饼屋在网站发布价格促销广告宣称“原价39元遍地笙歌月饼1盒,折扣4.8折,节省20元”,数百名消费者都参与了团购。但检查发现,原价39元的月饼在打折前没有实际销售过。这家西饼屋的行为已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物价局责令这家西饼暂停虚假宣传,下一步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团购活动前,最好先到相关商家实地查看,了解到商家的真实价格,然后和网购标注的原价进行对比,可以分辨出标注的原价是否真实。

案例分析与应用答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种行为是严重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垄断货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