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一 营销主体法律
    • 1.1 教学视频
    • 1.2 教学课件
    • 1.3 教材案例答案
    • 1.4 课堂讨论答案
    • 1.5 同步练习答案
  • 2 项目二 营销合同法律
    • 2.1 教学视频
    • 2.2 教学课件
    • 2.3 教材案例答案
    • 2.4 课堂讨论答案
    • 2.5 同步练习答案
  • 3 项目三 营销人员法律
    • 3.1 教学视频
    • 3.2 教学课件
    • 3.3 教材案例答案
    • 3.4 课堂讨论答案
    • 3.5 同步练习答案
  • 4 项目四 营销纠纷法律
    • 4.1 教学视频
    • 4.2 教学课件
    • 4.3 教材案例答案
    • 4.4 课堂讨论答案
    • 4.5 同步练习答案
  • 5 项目五 营销产品法律
    • 5.1 教学视频
    • 5.2 教学课件
    • 5.3 教材案例答案
    • 5.4 课堂讨论答案
    • 5.5 同步练习答案
  • 6 项目六 营销价格法律
    • 6.1 教学视频
    • 6.2 教学课件
    • 6.3 教材案例答案
    • 6.4 课堂讨论答案
    • 6.5 同步练习答案
  • 7 项目七 营销渠道法律
    • 7.1 教学视频
    • 7.2 教学课件
    • 7.3 教材案例答案
    • 7.4 课堂讨论答案
    • 7.5 同步练习答案
  • 8 项目八 营销促销法律
    • 8.1 教学视频
    • 8.2 教学课件
    • 8.3 教材案例答案
    • 8.4 课堂讨论答案
    • 8.5 同步练习答案
  • 9 项目九 电子商务法律
    • 9.1 教学视频
    • 9.2 教学课件
    • 9.3 教材案例答案
    • 9.4 课堂讨论答案
    • 9.5 同步练习答案
  • 10 项目十 PPT课件
    • 10.1 法律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法
    • 10.2 股份有限公司法
    • 10.3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 10.4 合同的订立
    • 10.5 合同的效力
    • 10.6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 10.7 合同的担保
    • 10.8 合同的转让、终止与责任
    • 10.9 劳动法
    • 10.10 社会保障法
    • 10.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次课)
    • 10.12 仲裁
    • 10.13 诉讼
    • 10.1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2次课))
    • 10.15 产品质量法(2次课)
    • 10.16 商标法与专利法(2次课)
    • 10.17 价格法(2次课)
    • 10.18 营销渠道法律(2次课)
    • 10.19 营销促销法律(2次课)
    • 10.20 电子商务法律
    • 10.21 复习
  • 11 项目十 一  网络共享视频
    • 11.1 上传视频
    • 11.2 链接视频
  • 12 课程对应视频
    • 12.1 视频1:公司法(一)(二)(三)
    • 12.2 视频2:公司法(四)(五)(六)
    • 12.3 视频3:合伙企业法
    • 12.4 视频4:个人独资企业法
    • 12.5 视频5:《民法典》概述
    • 12.6 视频6:合同的订立
    • 12.7 视频7:合同的效力、履行、保全
    • 12.8 视频8:合同的担保、转让、终止与责任
    • 12.9 视频9:劳动法
    • 12.10 视频10:劳动合同案例
    • 12.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 12.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
    • 12.13 仲裁与诉讼
    • 12.14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2.15 反垄断法
    • 12.16 产品质量法一
    • 12.17 产品质量法二
    • 12.18 商标法
    • 12.19 专利法
    • 12.20 价格法一
    • 12.21 价格法二
    • 12.22 聚焦中国直销业
    • 12.23 直销与传销区别
    • 12.24 广告法一
    • 12.25 广告法二
    • 12.26 电子商务法律
教材案例答案

应用案例案例答案: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1万元,并处罚款85万元。

本案属于网络新型传销案件,调查手段有别于传统案件,本案涉及地域、人数覆盖面广,财务报表隐蔽,数据分析量庞大。该案件能妥善办结,得益于省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大力支持,第一时间委托厦门美亚柏科技术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的服务器数据全部予以下载存证,对后期案件定性和处罚夯实基础。

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法制部门反复探讨、加强与省局反不正当竞争处汇报请示,并分别与泉州局、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检察院等职能科(部、队)室进行案情会商研判后,综合各方意见,对该公司两种主营的经营行为分别定性。

根据案情,实事求是区分定性,既不简单粗暴认定“拉人头”就是传销的机械执法,也不让当事人确实存在的违法行为逃脱处罚。

导读案例参考答案:

在本案例中,李某最终能够逃离传销组织,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李某对传销组织有一定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性和违法性,在意识到陷入其中后,能够坚决抵制加入传销组织,二是学校老师和问学反应迅速,在发现异常问题后,及时报警寻求帮助,不放弃与学生的主动联系,采取了适当措施以推进搜寻救助工作的进展。三是李某和张某的父母对传销组织有一定的了解和警惕性,在情况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学校和警方的工作,共同展开救助工作。李某是幸运的,在多方迫力合作下,成功逃离传销组织,但纵观整个案例始末还是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也从一些方面揭示了近些年大学生屡陷传销组织的原因。

案例7-1答案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郑某甲的犯罪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郑某甲虽然不是FCT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操纵者,但是其申请成为传销组织的VIP会员,接受公司指令,积极参与对传销组织的宣传、授课和对会员的管理,转发培训通知,并多次组织、带领会员到香港参加培训,将收取的大量传销资金汇至FCT指定的账号,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2、关于被告人郑某甲是否具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问题。经查,FCT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被告人向会员授课或发展下线向他人宣传时,除告知被推荐人游戏返利规则外,还夸大宣传,称该游戏“只赚不赔”,诱惑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依靠发展下线加入作为获利基础模式,其发展没有持续性,被告人夸大盈利前景,掩饰从传销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事实,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识到被骗,不影响对被告人骗取财物的认定。 3、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伊奥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甲直接收取FCT传销组织会员购买PIN码的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6825.87万元,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属情节严重。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4、关于刑法修正案(七)之前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经查,被告人郑某甲2008年12月经他人介绍加入FCT传销组织,2009年10月申请成为VIP会员,长期为传销组织发展会员、销售PIN码收取资金并汇入公司指定账号、组织会员培训、多次对会员公开授课,其行为具有持续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5、关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VIP犯罪线索对案件侦破起到推动作用,并交出了涉案金额,挽回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郑某甲作为FCT传销组织的VIP会员,以投资理财为名,利用网络游戏注册要求参加者购买PIN码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利润,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例7-2答案:

被告人刘建斌、李远良通过参与“善心汇”平台,以“扶贫救济”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的收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例分析与应用答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非法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具有相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所提出的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未能查实。鉴于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服法,本案违法所得大部分被扣押,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涉案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1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