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一 营销主体法律
    • 1.1 教学视频
    • 1.2 教学课件
    • 1.3 教材案例答案
    • 1.4 课堂讨论答案
    • 1.5 同步练习答案
  • 2 项目二 营销合同法律
    • 2.1 教学视频
    • 2.2 教学课件
    • 2.3 教材案例答案
    • 2.4 课堂讨论答案
    • 2.5 同步练习答案
  • 3 项目三 营销人员法律
    • 3.1 教学视频
    • 3.2 教学课件
    • 3.3 教材案例答案
    • 3.4 课堂讨论答案
    • 3.5 同步练习答案
  • 4 项目四 营销纠纷法律
    • 4.1 教学视频
    • 4.2 教学课件
    • 4.3 教材案例答案
    • 4.4 课堂讨论答案
    • 4.5 同步练习答案
  • 5 项目五 营销产品法律
    • 5.1 教学视频
    • 5.2 教学课件
    • 5.3 教材案例答案
    • 5.4 课堂讨论答案
    • 5.5 同步练习答案
  • 6 项目六 营销价格法律
    • 6.1 教学视频
    • 6.2 教学课件
    • 6.3 教材案例答案
    • 6.4 课堂讨论答案
    • 6.5 同步练习答案
  • 7 项目七 营销渠道法律
    • 7.1 教学视频
    • 7.2 教学课件
    • 7.3 教材案例答案
    • 7.4 课堂讨论答案
    • 7.5 同步练习答案
  • 8 项目八 营销促销法律
    • 8.1 教学视频
    • 8.2 教学课件
    • 8.3 教材案例答案
    • 8.4 课堂讨论答案
    • 8.5 同步练习答案
  • 9 项目九 电子商务法律
    • 9.1 教学视频
    • 9.2 教学课件
    • 9.3 教材案例答案
    • 9.4 课堂讨论答案
    • 9.5 同步练习答案
  • 10 项目十 PPT课件
    • 10.1 法律概述、有限责任公司法
    • 10.2 股份有限公司法
    • 10.3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 10.4 合同的订立
    • 10.5 合同的效力
    • 10.6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 10.7 合同的担保
    • 10.8 合同的转让、终止与责任
    • 10.9 劳动法
    • 10.10 社会保障法
    • 10.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次课)
    • 10.12 仲裁
    • 10.13 诉讼
    • 10.1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2次课))
    • 10.15 产品质量法(2次课)
    • 10.16 商标法与专利法(2次课)
    • 10.17 价格法(2次课)
    • 10.18 营销渠道法律(2次课)
    • 10.19 营销促销法律(2次课)
    • 10.20 电子商务法律
    • 10.21 复习
  • 11 项目十 一  网络共享视频
    • 11.1 上传视频
    • 11.2 链接视频
  • 12 课程对应视频
    • 12.1 视频1:公司法(一)(二)(三)
    • 12.2 视频2:公司法(四)(五)(六)
    • 12.3 视频3:合伙企业法
    • 12.4 视频4:个人独资企业法
    • 12.5 视频5:《民法典》概述
    • 12.6 视频6:合同的订立
    • 12.7 视频7:合同的效力、履行、保全
    • 12.8 视频8:合同的担保、转让、终止与责任
    • 12.9 视频9:劳动法
    • 12.10 视频10:劳动合同案例
    • 12.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 12.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
    • 12.13 仲裁与诉讼
    • 12.14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2.15 反垄断法
    • 12.16 产品质量法一
    • 12.17 产品质量法二
    • 12.18 商标法
    • 12.19 专利法
    • 12.20 价格法一
    • 12.21 价格法二
    • 12.22 聚焦中国直销业
    • 12.23 直销与传销区别
    • 12.24 广告法一
    • 12.25 广告法二
    • 12.26 电子商务法律
教材案例答案

应用案例

2020年5月23日,陈女士打了一辆顺风车,顺风车车主陶先生接了这一单。这一单,陶先生能收入60余元。某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后,就为乘客陈女士赠送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陈女士上车后,坐在了副驾驶座上。在行驶中,因陶先生操作不当,把车开到了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相撞,造成陈女士受伤。经交警认定,陶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陈女士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陈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陶先生、顺风车平台方、保险公司诉重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32万元。

(1)在这个案件中,顺风车平台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吗?

(2)在案件中,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什么服务?

参考答案:(1)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某公司运营,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此外,顺风车平台方及某公司均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某公司提供的应为间接服务,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

导读案列: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一个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8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答: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8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8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案例9-1】

2020年,孙某通过某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了荷兰某品牌奶粉 10 罐,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就此认为电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97 条“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孙某要求电商退回购买奶粉的货款 2546 元,并要求电商进行10倍赔偿,即人民币 24560元。协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认为,其与孙某的交易方式系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且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严格监管之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通关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其不应当承担退还货物和10倍赔偿的责任。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以孙某的名义与费用来处理事务,孙某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

2、保税区入驻企业本质上属于境外企业还是境内企业?

【参考答案】

跨境电商与传统外贸的区别有:

1 )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

2 )跨境电子商务实际发生的商品在进关入境环节中是以网购订单、支付单和快递单上的消费者本人名义进行通关申报的;

3 )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

2、孙某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3、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依据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中的服务贸易进行管理,此时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海关通关处理。跨境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国外商品物权的转移,一些规范的保税区要求入驻企业的物权主体在国外,货款也需流向海关账户,国内公司作为服务主体,从而规避税收、品牌纠纷、法律主体认证困难等问题。

案例分析与应用:

20151225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商城上购买了A品牌第三代X4343英寸2D智能LED液晶电视一台(包括十六个月会员),原价2599元,优惠511元,实付2088元。被告在该商品介绍下方写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1226日,被告送货人员将原告购买的电视送至原告家中。下午A公司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安装、调试电视。原告在傍晚观看电视时,发现电视屏幕四角均有漏光现象。1229日,原告在被告网站上以电视漏光为由申请退货。被告请原告先联系厂家检测,开具检测单。随后,原告通过A电视10109000客服反映上述事宜。1230日,A公司委派售后人员至原告处对电视进行检测,并于201612日将鉴定工作单发送至原告邮箱,鉴定工作单上记载外观状态“完好”,鉴定结果为“不符合换机”。鉴定工作单下方的“说明”栏写明:“故障鉴定必须遵循国家三包规定,有质量问题7天包退,30天包换,一年保修……”。13日原告再次致电某商城客服,要求无理由退货,不接受厂家的检测结果。客服人员称“此单商品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原告不接受客服的答复。15日,被告客服联系原告,如果退货需外观、包装、附件完好齐全,上门取件有50元运费。原告表示不愿意承担运费,先不处理售后,已到法院起诉被告。

问题:该案件该如何发展?为什么?

答:被告客服于1月5日、1月7日均给原告打电话表示同意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告吴某未接受被告客服的意见。诉讼中,原告称商品目前保持完好,在其家中。被告表示可以承担退货产生的运费。

争议焦点 一是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即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网购商品开包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二是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款问题,即违反退货承诺是否属于欺诈或虚假宣传?

裁判要点 “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作为买方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被告须接受退货;如果说明理由,而且涉及质量异议,更应该接受退货。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了开包会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如食品)外,大多数商品开包调试并不影响其质量;关于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售后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已商品已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是不履行其承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限制适用,是对其承诺的违反,但仍不构成欺诈,不应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