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案例
争议焦点 倪某某在提供了除名撤销证明的前提下,其在包括1985年2月至1987年8月旷工期间以及未有相应工作记录的1987年8月至1991年3月期间在内的两个时间段内,能否被计入上诉人的工龄。
裁判要点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上诉人提交的除名决定撤销证明并非认定工龄的标准和依据,将旷工时段(被除名)和无工作记录的时段不计入工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普遍的社会认知。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模块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导读案例
答案:争议焦点 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原审判决驳回邵阳体校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裁判要点《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邵阳体校未提供证明呙胜华不是工伤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适用法《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案例3-1
答案: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是否可以阻碍其为员工缴存其在职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裁判要点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是否具备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济能力不影响其法定义务。
适用法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例分析与应用答案:
争议焦点 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伤害。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人证言、工资发放表、考勤表、会议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已经通知职工放假休息,职工并非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适用法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