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讨论8-1:
《广告法》对特殊商品有哪些特殊规定?
发布一般的商品广告,只要遵循对广告的基本要求即可。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广告法有以下明确的规定:
1)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即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3)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5)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②.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③.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7)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