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的概念、增值额的概念、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的特点及作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旧货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知识点1:增值税纳税人 | ||
分类 | 标准 |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个体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一般 纳税人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知识点2:增值税征税范围 | ||||
要点 | 内容 | |||
一般范围 | 销售及 进口货物 |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
提供应税劳务 |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象是货物 | |||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 | 运输 | “水陆空管道”运输 | ||
邮政 |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属“金融服务” | |||
电信 | 基础电信服务 | 通话;出租带宽 | ||
增值电信服务 | 短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 | |||
建筑 | 对象是房子 | |||
金融 | 【注意】“融资性售后回租”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 |||
现代服务 |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其他 |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其他 | |||
无形资产 |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
不动产 | 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属“销售不动产” | |||
视同 销售 | 货物 | (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 |||
服务 |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
混合 销售 | “一项” 销售行为 | 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超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 |
经营主体 从事其他行业 | 按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同时销售烟、酒、饮料 | |||
兼营 | “多元化”经营 | 增值税不同税目 混业经营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 商场销售商品,并经营美食城 | |
【注意】纳税人销售自产建材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 | |||||
不征收增值税 | 非经营 | (1)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
非境内 | 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两个条件 | ||||
其他 | (1)存款利息;(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
知识点3:增值税税率 | |||
种类 | 具体内容 | ||
13% |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9%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 ||
9% | 货物 | 涉农、涉民、涉文、二甲醚 | |
服务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交邮基建不租不销转土) | ||
6% |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 ||
0 | 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服务 |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 | 【记忆提示】现代服务中“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服务 | ||
航天服务 | |||
知识点4:增值税征收率 | ||||||
种类 | 具体内容 | |||||
3% | 小规模纳税人 | 除特殊的销售行为(如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不动产等),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 ||||
一般纳税人 | 应当3% | 货物 | 寄售代销、死当销售 | |||
选择3% | 自产货物 | 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 ||||
服务 | 公共交通运输、动漫设计制作和版权转让、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符合条件的有形动产租赁 | |||||
【注意】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
减按2% |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 含税售价÷(1+3%)×2% | ||||
5% | 企业 售房 |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
个人 售房 | <2 | 全额 | ||||
≥2 |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 | 差额 | ||||
其他 | 免征 |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且选择差额纳税 | ||||||
减免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新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2新调整)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2022年新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