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类型、基本要素、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制度
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 |||||||
要点 | 内容 | ||||||
销项 税额 | 销售额 |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
非价外费用 |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
价税 分离 |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 ||||||
组成计税价格 | 视同销售 |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
进口 |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适用税率 | ||||||
特殊 | 包装物押金 | 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真押金);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假押金) | |||||
折扣销售 | 同一张发票注明,按折扣后金额计算 | ||||||
以旧换新 |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 ||||||
以物易物 |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 ||||||
还本销售 | 税法上按正常销售处理(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 ||||||
余额计税 | 金融商品 转让 |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 |||||
进项税额 | 准予抵扣 | 凭票 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缴义务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 | ||||
计算 抵扣 | 购进免税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9%/10% | |||||||
不得抵扣 |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必须“专用”于上述项目 | |||||
货物: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的,按“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2)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 |||||||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
(4)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 |||||||
(5)按简易办法征收 | |||||||
(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注意】(1)(2)(3)为考核重点 | |||||||
进项转出 | (1)知道税额直接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 ||||||
进项税额转入 | 适用: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 ||||||
留抵税额 |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