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的概念、消费税的特点和作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及优惠政策、实行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量定额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外购连续生产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委托加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知识点1:消费税征税范围 | |||||
环节 | 具体内容 | ||||
生产 | 生产销售 | “销售时”纳税 |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
委托 加工 | 委托方为 纳税人 | 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 |||||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 |||||
进口 |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 ||||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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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适用范围 | 不包括镀金和包金首饰 | |
同时销售金银和非金银首饰 |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 ||||
包装物 | “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
以旧换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 ||||
带料加工 | 按委托加工处理 | ||||
【注意】金银首饰于零售环节纳税,于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不纳税 | |||||
超豪华小汽车 | 适用范围 | 单价130万以上(不含增值税) | |||
适用税率 | 10% | ||||
【注意】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 |||||
批发 |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 ||||
知识点2: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税目 |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 ||
烟 | 不包括:烟叶 | ||
酒 | 不包括:“调味料酒” | ||
高档化妆品 | 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 ||
鞭炮、焰火 |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
小汽车 | 不包括: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 ||
涂料 | 不包括: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 | ||
电池 | 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 ||
税率 | 比例税率 | ||
定额税率 | 黄酒、啤酒、成品油 | ||
复合计征 | 卷烟、白酒 | ||
【注意】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从高适用税率” | |||
知识点3: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 |||
要点 | 内容 | ||
从价定率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
从量定额 | 【注意】不要让题目中的价款迷惑 | ||
复合计征 | 【注意】看到卷烟和白酒,不要忘记计算从量定额部分的消费税;同时注意单位换算 | ||
组成 计税价格 | 自产自用及进口的组价与增值税相同 | ||
委托加工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
已纳税款 的扣除 | 扣除条件 | (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
扣除范围 | (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