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收优惠
知识点4:应纳税所得额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
收入 | 收入形式 | 货币 | 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收入,如“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 |||||||
非货币 | 非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收入,如“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 |||||||||
收入类型 | 区别“财产转让”、“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 |||||||||
确认时间 | 销售 货物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
采用预收款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
需安装 和检验 | 一般 | 发出商品 | ||||||||
安装程序简单 | 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检验完毕 |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 分得产品的日期 | |||||||||
提供劳务 |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 |||||||||
接受捐赠 |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 |||||||||
确认金额 | (1) “买一赠一”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
税前扣除 | 成本 | |||||||||
费用 | 三项 经费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
职工 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8%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注意1】三个比例要分别计算扣除限额,不能合并 | ||||||||||
保险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 准予扣除 |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
利息 | 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借款 | 准予扣除 | ||||||||
非金融企业与 “非金融企业”借款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
【注意1】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 ||||||||||
捐赠 |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 |||||||||
业务 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
广告和 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 |||||||||
【注意】关联企业按分摊协议归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归入方限额内。 | ||||||||||
租赁 费用 | 经营租赁 |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
融资租赁 | 计提折旧扣除 | |||||||||
手续费 及佣金 | 保险企业 | (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8% | ||||||||
金融代理 | 据实扣除 | |||||||||
其他企业 | 合同金额×5% | |||||||||
其他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劳动保护费、资产损失、汇兑损失、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
税金 | 【注意】税金中无“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
损失 |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等 | |||||||||
不得扣除 的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 | |||||||||
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 | 固定 资产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亏损弥补 | 一般 企业 | 延续弥补期——“5年”;“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0年 | ||||||||
知识点5: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与调减 | ||||||||
项目 | 会计准则 | 税法 | 纳税调整 | 举例 | ||||
收入、利得 | √ | × | ↓ | 国债利息收入 | ||||
× | √ | ↑ | 产品对外捐赠 | |||||
费用、损失 | √ | × | ↑ | 税收滞纳金 | ||||
× | √ | ↓ | 无形资产研发 | |||||
知识点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
形式 | 具体政策 | |||||||
免征 |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 |||||||
减半 征收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 |||||||
三免 三减半 |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
加计 扣除 | 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2年新增加) | ||||||
不适用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 ||||||||
残疾人工资 | 加计扣除100% | |||||||
加速 折旧 |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 缩短折旧年限(≥60%) | ||||||
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
减计 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
应纳税额抵免 |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 |||||||
知识点7: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
纳税申报 |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