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来源的确定、所得额的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劳务报酬的计税
知识点5: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 |||||||||
考核方式 | 具体内容 | ||||||||
能结合不 定项考核的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 ||||||||
保险赔款、退休工资、三险一金 |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
股息 (上市公司) | 持股>1年 | 免 | |||||||
1个月<持股≤1年 | 减半 | ||||||||
期限≤1个月 | 全额 | ||||||||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 |||||||||
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 | |||||||||
直接考核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拆迁补偿款 |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
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 |||||||||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
房屋 无偿赠与 | (1)赠与近(直系)亲属 | ||||||||
知识点6: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自行申报 | 取得“综合所得”需汇算清缴 |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 | |||||||
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 |||||||||
申请退税 | |||||||||
其他情形 |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
取得境外所得 | |||||||||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 |||||||||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
优惠 政策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2022年新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