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资源类各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资源类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1:土地增值税 |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征税范围 | 出让与转让 | 出让(不征);转让(征) | ||
赠与 |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 |||
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投资联营 | 不征 | |||
房屋互换 |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 |||
【提示】其他规定可用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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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 | 计税公式 | 土增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
扣除 项目 |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加计扣除 | ||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
出售 旧房 | 1.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 转入环节缴纳的税金;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 |||
免税 |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
清算 | 应当清算 |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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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清算 |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 |||
知识点2:城镇土地使用税 |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纳税人 | 受益人纳税【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应纳税额 计算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面积×适用税额 | |
实际占用面积 |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 |
税收优惠
| 一般 规定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特殊 规定 |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具体看谁用) (5)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盐滩; 林场:林地、防火用地;水利设施 | |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自XXX之“次月”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