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徐丽芳、叶治斌、黄爱明、王小芬、叶远明、叶小妍

目录

  • 1 前置知识温习--财会知识
    • 1.1 材料采购业务的处理
    • 1.2 生产业务的处理
    • 1.3 销售业务的处理
    • 1.4 增值税明细账
    • 1.5 财务报表
  • 2 第一单元   税法学总论     (6 学时)
    • 2.1 知 识 点
    • 2.2 重    点
    • 2.3 难    点
    • 2.4 思维导图
    • 2.5 课件
    • 2.6 课后拓展
    • 2.7 章练习
  • 3 第二单元   增值税法  ( 20 学时)
    • 3.1 知 识 点
    • 3.2 重    点
    • 3.3 难    点
    • 3.4 思维导图
    • 3.5 课件
    • 3.6 课后拓展
    • 3.7 真账假做实训
    • 3.8 章练习
  • 4 第三单元   消费税法  ( 8学时)
    • 4.1 知 识 点
    • 4.2 重    点
    • 4.3 难    点
    • 4.4 思维导图
    • 4.5 课件
    • 4.6 课后拓展
    • 4.7 章练习
  • 5 第四单元   关税法  ( 4学时)
    • 5.1 知 识 点
    • 5.2 重    点
    • 5.3 难    点
    • 5.4 思维导图
    • 5.5 课件
    • 5.6 课后拓展
    • 5.7 章练习
  • 6 第五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 10学时)
    • 6.1 知 识 点
    • 6.2 重    点
    • 6.3 难    点
    • 6.4 思维导图
    • 6.5 课件
    • 6.6 真账假做实训
    • 6.7 课后拓展
  • 7 第六单元   个人所得税法 ( 10学时)
    • 7.1 知 识 点
    • 7.2 重    点
    • 7.3 难    点
    • 7.4 思维导图
    • 7.5 课件
    • 7.6 真账假做实训
    • 7.7 章练习
  • 8 第七单元   资源类税法( 8学时)
    • 8.1 知 识 点
    • 8.2 重    点
    • 8.3 难    点
    • 8.4 课件
    • 8.5 拓展阅读
    • 8.6 章练习
  • 9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 9.1 知识点
    • 9.2 重  点
    • 9.3 难   点
    • 9.4 课件
    • 9.5 拓展阅读
    • 9.6 真账假做实训
    • 9.7 章练习
  • 10 其他税类法
    • 10.1 知识点
    • 10.2 重点
    • 10.3 难点
    • 10.4 拓展阅读
    • 10.5 课件
    • 10.6 章练习
  • 11 征收管理办法
    • 11.1 知识点
    • 11.2 重点
    • 11.3 难点
    • 11.4 综合实训
    • 11.5 拓展阅读
重    点

掌握资源类各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资源类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1:土地增值税

要点

具体内容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投资联营

不征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房屋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提示】其他规定可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公式

土增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

项目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加计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入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出售

旧房

1.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 转入环节缴纳的税金;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知识点2: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受益人纳税【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

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面积×适用税额
【注意】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

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特殊

规定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具体看谁用)
3)体育用地(同房产税)4)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免征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征

5)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盐滩  林场:林地、防火用地水利设施
港口:码头  机场: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石油行业:生产建设用地(采油井、油气长输管线等)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XXX之“次月”起
【注意】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