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
知识点1:房产税 |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纳税人 |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
征税 范围 |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 ||||
(2)确实是房屋 | |||||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 出售前未使用或出租、出借 | 不征收房产税 | |||
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 | 征收房产税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
从租计征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 ||||
税收优惠 |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承租对象 | 减按4%税率征收 | |||
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 | |||||
【房产原值】(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 ||||
知识点2:车船税 | |||||
要点 | 具体内容 | ||||
纳税人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 ||||
征税范围 |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及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均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 ||||
计税依据 |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 辆 | |||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 ||||
挂车(减半)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 |||||
税收优惠 | 免税 | 农业生产 | 捕捞、养殖渔船 | ||
特权车辆 |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 | ||||
商用新能源车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 |||||
不征 | 乘用新能源车船(“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 ||||
外国、港、澳、台临时入境车船 | |||||
减半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挂车 | ||||
征收管理 | (1)已完税车船年度内转让不另纳税,也不办理退税 | ||||
知识点3:车辆购置税 | |
要点 | 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
税收优惠 免税 |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牌车;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公共电汽车;新能源汽车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纳税期限 | 自×××之日起60日内 |
准予 申请退税 |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按年减退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