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徐丽芳、叶治斌、黄爱明、王小芬、叶远明、叶小妍

目录

  • 1 前置知识温习--财会知识
    • 1.1 材料采购业务的处理
    • 1.2 生产业务的处理
    • 1.3 销售业务的处理
    • 1.4 增值税明细账
    • 1.5 财务报表
  • 2 第一单元   税法学总论     (6 学时)
    • 2.1 知 识 点
    • 2.2 重    点
    • 2.3 难    点
    • 2.4 思维导图
    • 2.5 课件
    • 2.6 课后拓展
    • 2.7 章练习
  • 3 第二单元   增值税法  ( 20 学时)
    • 3.1 知 识 点
    • 3.2 重    点
    • 3.3 难    点
    • 3.4 思维导图
    • 3.5 课件
    • 3.6 课后拓展
    • 3.7 真账假做实训
    • 3.8 章练习
  • 4 第三单元   消费税法  ( 8学时)
    • 4.1 知 识 点
    • 4.2 重    点
    • 4.3 难    点
    • 4.4 思维导图
    • 4.5 课件
    • 4.6 课后拓展
    • 4.7 章练习
  • 5 第四单元   关税法  ( 4学时)
    • 5.1 知 识 点
    • 5.2 重    点
    • 5.3 难    点
    • 5.4 思维导图
    • 5.5 课件
    • 5.6 课后拓展
    • 5.7 章练习
  • 6 第五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 10学时)
    • 6.1 知 识 点
    • 6.2 重    点
    • 6.3 难    点
    • 6.4 思维导图
    • 6.5 课件
    • 6.6 真账假做实训
    • 6.7 课后拓展
  • 7 第六单元   个人所得税法 ( 10学时)
    • 7.1 知 识 点
    • 7.2 重    点
    • 7.3 难    点
    • 7.4 思维导图
    • 7.5 课件
    • 7.6 真账假做实训
    • 7.7 章练习
  • 8 第七单元   资源类税法( 8学时)
    • 8.1 知 识 点
    • 8.2 重    点
    • 8.3 难    点
    • 8.4 课件
    • 8.5 拓展阅读
    • 8.6 章练习
  • 9 第八章 财产类税法
    • 9.1 知识点
    • 9.2 重  点
    • 9.3 难   点
    • 9.4 课件
    • 9.5 拓展阅读
    • 9.6 真账假做实训
    • 9.7 章练习
  • 10 其他税类法
    • 10.1 知识点
    • 10.2 重点
    • 10.3 难点
    • 10.4 拓展阅读
    • 10.5 课件
    • 10.6 章练习
  • 11 征收管理办法
    • 11.1 知识点
    • 11.2 重点
    • 11.3 难点
    • 11.4 综合实训
    • 11.5 拓展阅读
难点

知识点: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

知识点1:税款征收


要点

具体内容


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核定调整

情形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措施

措施

责令缴纳

前提

应税未税+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不缴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滞纳金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担保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对罚款”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无须提供担保


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期限

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无罚款)


共同特征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不适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阻止出境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知识点2:税务检查


要点

具体内容


证件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权利

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注意

场地检查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交通邮政检查

只能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不能对其他内容进行检查,比如旅客自带的行李、物品等


存款账户检查权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可按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知识点3:税务行政复议

程序

内容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1)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3)抽象行政行为

必经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免税、退税、适用税率

税款

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复议程序

申请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可同时申请“赔偿
2)不收费

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

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注意1】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重大案件可采用“听证”方式审理,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4)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5)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6)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