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法规
护理法规是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调整护理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护理人员执业的直接法律依据。
卫生法律法规是调整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 / 狭义)。
医疗卫生基础与综合法律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法规
医疗纠纷处理与医疗安全法规
护理法种类及基本内容
按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按范围:一般护理法、特殊护理法
基本内容
护士执业准入(考试 + 注册)
护士执业权利与义务
护理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操作、文书、分级护理、院感)
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行政责任:处罚 / 处分,针对机构与个人
刑事责任:个人承担,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护理法规种类
护患双方权利义务:
患者(生命健康、知情、隐私、赔偿、监督);
护士(执业保障、专业权、人格尊严、培训、建议;守法、关爱、履职、文书、应急)
二、护士管理立法
(一)国外护士管理立法
关键时间与事件
1903 年:美国多州颁布《护士执业法》
1919 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护理法》
1921 年:荷兰颁布护理法
1948 年:日本颁布护士法
1968 年:国际护士协会制定《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
1956 年:卫生部草拟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
1982 年:《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明确护理制度与职责
1987《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1993 年:卫生部颁布《护士管理办法》
2002 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8 年:国务院公布《护士条例》,5 月 12 日施行(2020 修订)
2010 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施行
2021 年:修订《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组织:国家卫健委统一考试(统一大纲、命题、标准)
频次:每年 1 次,人机对话为主
报名条件
全日制 3 年以上护理 / 助产专业学习
教学 / 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临床实习
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实习证明、照片等
流程:网上报名 → 现场 / 单位审核确认
科目:专业实务、实践能力(一次性全过合格)
(一)首次注册
条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学历、实习要求
考试合格
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职疾病)
材料:审核表、身份证明、学历实习考试证明、体检表、聘用材料
时限:考试合格起 3 年内申请
有效期:5 年
逾期:需额外提供 3 个月临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
有效期满前 30 日申请
有效期仍为 5 年
不符合健康标准、处罚期未满不予延续
(三)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地点须办理变更注册
跨省变更需原注册地通报
支援、义诊、帮扶、上门护理等可不变更
(四)注销注册
期满未延续
被吊销证书
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重新注册
期满未延续
吊销满 2 年
中断执业超 3 年:需 3 个月临床培训考核合格
不履行义务:警告→暂停执业 6 个月~1 年→吊销证书
未及时通知医师
未报告违规医嘱
泄露隐私
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吊销后果:2 年内不得注册
造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虚假注册:不予受理 / 撤销注册、警告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按纠纷产生原因
医疗事故纠纷:违反法规/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差错纠纷:诊疗有失误,但未达医疗事故程度
非医疗过失纠纷:与诊疗过失无关(费用、服务态度等)
按纠纷涉及主体
医患个人之间:患者/家属与具体医务人员
医患群体之间:多名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整体
按纠纷表现形式
医疗争议: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等正规途径解决
医疗冲突:激烈形式(吵闹、围攻、打砸设施等)
立法沿革(三阶段)
1987—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
2002—2018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细化界定、鉴定、赔偿,废止1987年办法)
2018年至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核心转变:预防与处理并重)
(三)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患方权利
平等医疗权:不受种族、性别、财产等因素影响,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知情同意权:了解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可查阅/复制全部病历,特殊诊疗需明确同意
隐私保护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需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损害索赔权:诊疗中受损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可主张赔偿
医疗监督权:可投诉、咨询,医疗机构需耐心解释处理
(2)患方义务
配合诊疗:遵守医疗秩序,如实提供病情信息,遵循医嘱
遵守医疗秩序:文明表达诉求,不得扰乱医疗秩序、违法犯罪
尊重医务人员:尊重人格尊严和职业劳动,不得侮辱、威胁、殴打
给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困难者可申请医疗救助(急救不得因未付费拒绝)
(3)医方权利
执业自主权:在注册范围内,按规范开展诊疗、护理活动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禁止威胁、危害
收费权:提供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4)医方义务
依法执业:以患者为中心,遵守法规、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开展培训教育
告知义务:特殊检查/治疗需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取得书面同意;紧急情况可经批准先行处置
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病历资料和个人信息,尊重患者人格
(四)医疗纠纷预防
A医疗纠纷处理的时效性
(一)告知义务:纠纷发生后及时告知患方合法途径、病历/实物封存启封、病历查阅复制;患者死亡需告知尸检规定
(二)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与启封
病历封存:医患双方在场,可存原件/复制件(医疗机构保管),未完成病历先行封存,补记后再封存剩余部分
病历启封:纠纷解决或封存满3年未主张权利,医疗机构可自行启封
现场实物封存:疑似输液、输血等引起不良后果,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共同委托或由卫生部门指定机构
现场实物启封:同病历启封规定
(三)尸检和尸体处理
尸检申请时效: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需近亲属同意签字,拖延/不同意影响死因判定的担责
尸检实施主体: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医患双方可派代表观察
尸体存放:一般不超过14日,逾期未处理的,医疗机构报卫生、公安部门后按规定处理
(四)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向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处置违法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医疗机构立即报公安机关
原则:自愿、合法、平等,尊重权利和事实
程序:专门场所协商,人数多的每方代表不超过5人,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设法律、医学专家库)
申请与受理:双方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同意,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已诉讼/行政调解受理的不予受理
程序: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鉴定时间不计入),可咨询专家、委托鉴定;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可申请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机关:纠纷发生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直辖市为区级)
申请与受理:参照人民调解,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已诉讼/人民调解受理的不予受理
程序: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鉴定时间不计入),达成协议签署调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编
程序:起诉→立案受理→审理(含医疗损害鉴定)→判决,不服一审可上诉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不作为)
主观: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非故意)
结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一级: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紧急抢救垂危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导致医疗意外
现有医学水平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特点: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立法,推动护理专业化、规范化。
(二)国内护士管理立法
早期文件
重要立法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护士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纠纷
(一)概念
(二)分类
B医疗纠纷处理途径(4种)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概述
(一)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规/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构成要件(5个)
(三)分级(四级)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6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