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婚姻家庭法导论
    • 1.1 婚姻家庭的基本概述
    • 1.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2 亲属制度
    • 2.1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2.2 亲系和亲等
  • 3 结婚制度
    • 3.1 婚约与事实婚姻
    • 3.2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 3.3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4 婚姻的效力
    • 4.1 夫妻人身关系效力
    • 4.2 夫妻财产关系效力
    • 4.3 夫妻共同财产实务认定难点
    • 4.4 夫妻约定财产制
  • 5 离婚制度
    • 5.1 离婚制度概述
    • 5.2 协议离婚制度
    • 5.3 诉讼离婚制度
    • 5.4 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
  • 6 父母子女关系
    • 6.1 亲权制度概述
    • 6.2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 6.3 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
  • 7 收养制度
    • 7.1 收养概述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 7.2 收养成立效力及收养关系的解除
  • 8 民族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8.1 民族婚姻与涉外婚姻概述
    • 8.2 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 9 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 9.1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 9.2 继承权问题
    • 9.3 遗产范围
  • 10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 10.1 法定继承
    • 10.2 遗嘱继承
  • 11 遗产的处理
    • 11.1 遗产的处理
婚姻家庭的基本概述

1.1婚姻家庭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marriage)

1.婚姻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者配偶关系。其含义如下: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也是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无此,便无人类的繁衍和社会的发展。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国家同性恋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但是在是否赋予其法律地位的问题上,尽管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通行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均认为同性结合不构成婚姻。同性为婚,不能繁衍人种,延续社会,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作为结婚当事人的男女,应当基于合乎法律以及道德的爱情而为其结婚的意思表示,这是男女结婚最起码的必备要件。必须符合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婚姻法规范,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ƒ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当事人一旦缔结婚姻关系以后,就产生了夫妻的法定身份,于此相应的也就产生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婚姻的性质。

(二)家庭

1.家庭的概念。

2.家庭结构。

3.家庭的职能。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参见黑龙江大学王歌雅教授国家精品课程(详请登录中国大学慕课——根据该课程建设的阳光学院校内专属SPOC课程)

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



课后延伸阅读资料:(了解民法典编纂背景,及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编的修订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