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婚姻家庭法导论
    • 1.1 婚姻家庭的基本概述
    • 1.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2 亲属制度
    • 2.1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2.2 亲系和亲等
  • 3 结婚制度
    • 3.1 婚约与事实婚姻
    • 3.2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 3.3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4 婚姻的效力
    • 4.1 夫妻人身关系效力
    • 4.2 夫妻财产关系效力
    • 4.3 夫妻共同财产实务认定难点
    • 4.4 夫妻约定财产制
  • 5 离婚制度
    • 5.1 离婚制度概述
    • 5.2 协议离婚制度
    • 5.3 诉讼离婚制度
    • 5.4 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
  • 6 父母子女关系
    • 6.1 亲权制度概述
    • 6.2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 6.3 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
  • 7 收养制度
    • 7.1 收养概述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 7.2 收养成立效力及收养关系的解除
  • 8 民族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8.1 民族婚姻与涉外婚姻概述
    • 8.2 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 9 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 9.1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 9.2 继承权问题
    • 9.3 遗产范围
  • 10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 10.1 法定继承
    • 10.2 遗嘱继承
  • 11 遗产的处理
    • 11.1 遗产的处理
夫妻人身关系效力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一、概念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二、配偶身份权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夫妻人身关系效力)

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人身自由权。

3.夫妻双方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的权利。当代西方国家关于住所决定权的法律规定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瑞士民法典:“夫决定婚姻住所并以适当的方式扶养妻以及子女。”二是改变立法角度,转而强调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而妻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三是通过改革,采用夫妻协商决定婚姻住所的原则。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间的相互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产生的,不以明示为必要,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以家庭生活之必要为条件,通常包括家庭必要的一切事务。由于夫妻间的代理权的限制很难为外人所知晓,故法律规定其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夫妻同居义务

案例思考:妻子三次私自堕胎成被告 男人有没有生育权?近日,孙先生向南京秦淮区法院起诉,要求和老伴离婚,原因是妻子曾经三次私自堕胎,侵害了其生育权。这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对男方有无生育权问题的广泛关注。多数意见将此视为伦理与法理的冲突,认为法律对此无能为力;更有人认为男方的生育权于法无据,且与妇女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妇女的生育自由相抵触,干脆否认男方有生育权。果真如此吗?


6.夫妻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夫妻双方应当互负贞操义务。扩大解释为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损害回牺牲他方的利益。

目前我国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已明确夫妻人身关系包括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学界目前争议主要在于此规定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若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究竟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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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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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8.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