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亲权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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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亲权制度,确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权。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亲权制度,父母是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立法有必要将亲权与监护权分开,设置完善的亲权制度,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节所要讲述的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亲权的原则和内容等。
一、概念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一种身份权,不得任意抛弃。亲权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罗马法的家父权以亲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而日尔曼法的父权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近代许多国家的亲权制度多继受了日尔曼法。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
(一)内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接见外国的立法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种: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为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为子女的当然的法定代理人。德国民法典第1629条规定:“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时,共同代表子女;一方独立行使亲权时,由行使亲权方代表子女。”子女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子女被别人诱骗、拐卖、劫持和隐藏时,亲权人有依法有交还子女的请求权。如罗马尼亚家庭法第103条。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不听从父母的管教,犯有劣迹,法律赋予亲权人在必要的范围内对子女进行适当的惩戒。如日本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既允许行使亲权人亲自惩戒,还允许经法院的同意送往惩戒场惩戒。职业许可权。如日本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子女非经过行使亲权人许可,不得经营职业。”有的国家则在劳动就业法和青少年保护法中加以规定。 居所指定权。许多外国法规定了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居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如:日本民法典第821条规定:“子女应于行使亲权人指定的处所定其住所。”瑞士民法典第301条第3款规定:“子女非经过父母同意,不得离父母他去。”
2.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在财产上的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必要的处分的权利。管理权。各国法律均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的保管的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824条,瑞士民法典第318条。使用收益权。各国法大多数规定,父母有合理地支配利用未成年子女的财物和收取孳息的权利。如:日本民法典第824条。828条;瑞士民法典第319条、320条。处分权。各国法律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但是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过法院或监护机关的批准,父母始得处分子女的财产。如:瑞士民法典第320条第2款规定:“为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或者职业训练费用时,监护官厅得许可父母动用子女财产中的一定款项。”德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禁止父母代子女为赠与行为,但合乎道义的代赠不在此限。”
(二)亲子关系种类
我国古代法的父母子女的分类上,为了确认纳妾制度和继承宗祧制度,除基于自然血亲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外,还有拟制的各种名分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又可以分为嗣父与嗣子、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各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封建礼俗中有“三父八母”、“五父十母”之说。根据《元典章》中三父八母图的记载,三父是指: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之继父。八母是指: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在子女方面,有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养子。子女的地位由其生母的地位来决定
现代亲子关系的分类,主要根据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两类:
案例讨论:“糊涂父母卖子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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