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婚姻家庭法导论
    • 1.1 婚姻家庭的基本概述
    • 1.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2 亲属制度
    • 2.1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2.2 亲系和亲等
  • 3 结婚制度
    • 3.1 婚约与事实婚姻
    • 3.2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 3.3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4 婚姻的效力
    • 4.1 夫妻人身关系效力
    • 4.2 夫妻财产关系效力
    • 4.3 夫妻共同财产实务认定难点
    • 4.4 夫妻约定财产制
  • 5 离婚制度
    • 5.1 离婚制度概述
    • 5.2 协议离婚制度
    • 5.3 诉讼离婚制度
    • 5.4 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
  • 6 父母子女关系
    • 6.1 亲权制度概述
    • 6.2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 6.3 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
  • 7 收养制度
    • 7.1 收养概述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 7.2 收养成立效力及收养关系的解除
  • 8 民族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 8.1 民族婚姻与涉外婚姻概述
    • 8.2 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 9 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 9.1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 9.2 继承权问题
    • 9.3 遗产范围
  • 10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 10.1 法定继承
    • 10.2 遗嘱继承
  • 11 遗产的处理
    • 11.1 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9.1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  继承法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所谓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问:我国继承权主体是否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受遗赠权的主体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不能成为继承权的主体。死亡者为被继承人;承受者为继承人。民法继承以财产继承为限。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继承的核心问题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移转给继承人所有,发生财产流转。继承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参与财产流转关系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而义务主体是有可能侵犯继承权的不特定的人,这些不特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来保障继承权的实现。

2、特征

(1)财产所有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原因。现代社会立法,在死亡之外不承认有继承开始的原因。

(2)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要有遗产,即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3)必须有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是财产的一般的包括的继承。即继承遗产与有限清偿死者债务相统一。

(a)继承的对象为财产。

——财产不以有交易价格为必要,但是完全没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不构成财产。

专属被继承人一身之权利,也不能继承。

财产上的义务也构成财产的一部分,是继承对象。

(b)一般的继承,指不问财产的种类,全部同样继承。

(C)  包括的继承,指作为继承标的的财产包括的为一体而被继承。

(d)法律当然继承。法定继承中,遗产当然且直接归属于继承人,不以有继承人承认之意思为必要。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为私法。

(2)继承法为强行法。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

(3)继承法为身份法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的财产性质:

历史上

现代社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因此,继承法虽然与家庭法(婚姻法)同属于身份法,但是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及行为,大多应当遵从财产法的法则。

继承法的亲属性质:在私人所有权之下,法定继承仍然以家族共同生活体为着眼点,因此相较于纯粹的财产法尚有不同。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口号化。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应该确定的基本原则:可操作性的原则。而不是类似宪法原则的抽象的上位的原则:平等继承原则、当然继承原则、包括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

二、继承的根据(学生自学了解部分)

1、法定继承的根据

家族协同说:认为继承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来,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应被排除出继承之外。根据该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家族或家属范围内,虽然一定程度上承认遗嘱自由,但是强调遗产的一定量或一定部分必须遗留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根据

意思说: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

被继承人往往将遗产传给最亲近的人,据此解释遗嘱自由;无遗嘱时立法者也要以此推测被继承人之意思以设定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对立:

(a)遗嘱继承原则说:强调法定继承的补充性。

私法自治、处分自由原则的贯彻;

家庭关系的多样化。

(b)法定继承原则说:

继承的公共秩序性;

继承公平原则的贯彻;

现实中遗嘱继承的数量不多,且对遗嘱的解释愈加严格;

(c)其他:

死后抚养说。一定范围内的宗族或亲属,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仅在其生存期间,在其死亡以后也应当继续抚养。死后被抚养的权利,实质上属于继承权。

无主财产归属说。根据该说,人在死亡后其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其财产归属由立法政策决定。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构造

1、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

(1)继承开始要件:继承什么时候开始

(2)继承人:谁可以继承

(3)遗产:继承什么

(4)应继份额:继承多少

2、遗嘱继承

什么人可以立遗嘱,以什么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执行等等。

案例分析示例:

『案情简介』:王某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1998年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银器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于2003年新建了8间瓦房。王某于2018年8月26日去世后,甲的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王某的兄姐都来奔丧,并对王某四子女争议之事宜展开劝解。

*            试分析本案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所涉继承法律关系。

*            解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银器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某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房,王老汉有4间。王某4间房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某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理论延伸:推荐大家了解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讲解《民法典继承编的理解与适用》,具体可点击查看以下链接

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