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是以一定的标准而形成的亲属的系统。由于亲属间的血缘联系的状况和特点不同,可以划分出各种不同的亲属系统。
1.男系亲,是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旧社会的宗亲即男系亲;女系亲,母系亲、女系亲、妻亲。即封建社会的外亲,包括了以上三种。
2、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父系亲和男系亲,母系亲和女系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还相重叠。如父亲的兄弟的子女,既是男系亲又是父系亲,相互重合。而父亲的姐妹之子女,为父系亲,但非男系亲。因其有父亲的姐妹为中介,所以只能是女系亲。
3、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自己的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等均为自己的直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也是拟制的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是自己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者己身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如儿媳、公婆等,均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与自己同源但非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辈分不同或者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自己的叔伯。旁系血亲的范围很广。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直系血亲的配偶、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如自己的侄儿媳妇,自己的大伯子;自己的连襟,均为自己的旁系姻亲。
4、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辈分为亲属关系的横向位置,同一世代为一辈。辈分有长辈、平辈、晚辈之分。长辈又有父辈、祖辈之分;晚辈又有子辈、孙辈之分;同辈之内为排行,分长幼。
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如自己的外祖父母,自己的父母等。
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如子女、侄女、外甥女等。
平辈亲即同辈亲,指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同胞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长辈、晚辈和平辈亲的规定,但是继承法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是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
二、亲等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成反比。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是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等级的单位。由于其亲等数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所以其计算法最为科学。延续使用至今已经近2000多年,仍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向上数或者向下数,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亲等数越大,血缘关系越远。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先找同源关系,从己身上数至双方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双方的亲等数。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同罗马法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先找同源关系,从己身和将要计算的该旁系血亲分别
向上数至最近的同源关系,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等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等,则取世代数多的一边为双方的亲等数。
二者的比较:比较罗马法与寺院法亲等制计算己身与自己的叔叔和自己的堂兄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寺院法:己身与叔叔和与堂兄同为旁系血亲二亲等
罗马法:自己与叔叔为旁系血亲三亲等,自己与堂兄为旁系血亲四亲等
结论:实际血缘联系是自己与叔叔的关系比与堂兄的血缘联系近。因此,罗马法亲等制计算法能正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寺院法不科学,不能正确地反映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是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例如,丈夫的舅父是丈夫的三亲等旁系血亲,那么妻子与丈夫的舅父之间就是三亲等的旁系姻亲。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我国古代实行以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当时依据生者祭奠死者时所穿的丧服的差别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是一种与古代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制度。丧服制源于《周礼》到明清时形成了丧服图。丧服分为五等。服重则亲属关系近,丧期长;服轻则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
丧服共分为五等:
1.斩衰,三年服,用最粗的熟麻布制成,不缝下边。表示自己最近的亲属死了,悲痛至极,衣冠不整。
2.齐衰,稍粗的熟麻布做成,缝下边。服期分为杖期(持哭丧杖一年)、不杖期(不持哭丧杖一年)、五月、三月。
3.大功,服期九月,用稍粗的熟布做成。
4.小功 服期五月,稍粗的熟布做成。
5.缌麻 细熟布做成,服期三月。
6.袒免亲 九族之内的无服亲,此种亲属无服。丧葬时穿素服,尺布缠头。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世代计算法
1980年婚姻法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使用了“代份”的概念,代即世辈,从己身算起,一世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 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依此类推。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先找同源关系,再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即两边相同取此数,两边不同取大数)
其实寺院法亲等制计算法加一,即我国的代份计算法。
附:亲属法
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亲属法是调整婚姻、血亲、收养和监护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狭义上,亲属法是调整血亲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不规定婚姻、收养和监护关系。如前南斯拉夫。
婚姻关系是血亲关系的基础,血亲以及收养关系是亲属关系的主要内容,监护并非单纯的亲属关系,而是亲属关系的延长或者补充。
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规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由此亲属身份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规定亲属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的为纯粹亲属法;规定签署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为亲属财产法。
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以亲属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如民法《亲属编》
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有大量的集中而系统的规定,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能够从总体上反映一个国家的亲属法律制度的全貌。
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1.亲属人身关系
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亲属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并非处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或者存在的。
2.亲属财产关系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它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具体表现为发生时、终止时和内容上的从属性。
亲属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亲属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专门特别的单行法 如《俄罗斯家庭法典》法典主义的亲属法
分为罗马法式的编制法以家制为基础,民法典分三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人法中包括了家长权、收养、婚姻、监护等规定。
德国式的编制法以个人制为基础,第一编总则,包括人法中关于私权享有以及能
力的规定;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