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夫妻财产关系效力
4.2夫妻财产权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从发生的角度来说,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制和约定制。
2.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他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使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1)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的婚前的动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须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公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往往是妻子一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事实上的地位平等。但是在尊重夫妻个人意愿方面则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行使共同财产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范围设有限制性的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这些规定,即属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一方以契约的形式将其财产管理权交于他方。
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以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适用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
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之一。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个人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同,各自保持经济上的独立。它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但是也要看到,在当代社会中,男女两性经济地位的事实上仍然存在差距,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同时,女方承担的家庭义务往往多于男子,这也影响其经济收入。在此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形成事实上的夫妻不平等。
(3)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以及后所得的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此制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优点,在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和谐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者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对婚前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的地位,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故在现代国家已经少有采用。
(5)联合财产制。又称为管理共同制,是指除了特有财产外,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夫对妻的原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作为代偿,丈夫须负担婚姻生活费用。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有权收回其原有财产,或由继承人继承。此制源于日尔曼法,较统一财产制有明显的进步,但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悖于男女平等原则。故现代社会里原采此制的一些国家有的因经废止此制另采新制,如德国、日本,但也有的国家沿用此制,如瑞士。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根据社会生活实际和司法实际经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如下事项:
一方或者双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报酬。报酬是指由于使用别人的劳动、物件等而会给别人的钱或者实物。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她或者他为别人劳动应得并从别人处得到的钱或者实物。可见,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种类多样,通常的表现形式是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是因为劳动得到的金钱、实物;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钱;津贴是指工资以外的补助费。近几年内地最大规模引起社会广泛注意的津贴发放,可能要算高等院校教师津贴。
婚姻是夫妻共同的事业,无论是配偶双方均参加职业劳动取得的收入,或是一方劳动所得而另一方料理家务、养育子女,同样是为共同事业贡献。一方的劳动所得,与另一方的包括感情、生活、事业等各方面的支持分不开。因此,劳动所得有夫妻共享的安排,是婚姻共同性的体现,也是对家事劳动价值的承认。非劳动所得,诸如继承所得、接受赠与所得等,与所得者个人有密切关系,却通常与婚姻无直接的联络,经婚姻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其排除出共同财产之外,仍不失公平合理。考虑到男女双方原有的家庭利益,部分当事人会更愿意实行该财产制度。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只是转化了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并没有改变财产的法律性质或者地位。
从事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的收益。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有所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所得到的增值或者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特点:无形性、专有性或者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受赠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换言之,只要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者所得受赠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夫妻一方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依法应当无例外地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从实际生活中来看,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的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的孳息。在一般民法意义上,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随原物的转让,孳息的收取权同时转让。然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然仍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与夫妻双方所有,而非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例如,婚前财产在婚后得到了增值,该增值部分应视为收益,归属与夫妻共有。
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如福利奖券、日常生活用品等。
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近几年,内地购买各种彩票中大奖的居民不少。如果中奖者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股票、债券买卖所得的收益。这里的股票既包括婚前一方购置的股票,也包括婚后一方购置的股票。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股票买卖所得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股票、债券的本金如果是一方婚前的仍归原所有人一方个人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时,应双方协商一致;
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应依法支付的扶养费、教育费和赡养费,都应以共同财产来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共同财产管理、经营活动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讨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指是指与财产共同之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
《民法典》第1063条做了以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夫妻一方个人特有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这是因为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与婚姻无关,更与配偶另一方无关。所有者拥有该项财产时,夫妻的另一方尚未与财产所有人缔结婚姻,所有人拥有该项财产种不包括另一方的贡献。如果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让配偶另一方分享对方婚前财产利益,显然没有道理。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或补偿。这条规定意味着夫妻一方因本人身体受到伤害所得到的各种赔偿金,均属于受伤者个人特有的财产。(但注意其与死亡赔偿金的区别,需要细分)
遗嘱中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这里法律对遗嘱、赠与合同均没有明确限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只要能确定是遗嘱确定仅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或者能确定赠与合同中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均应是符合特有财产的归类的要其的。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要成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生活用品,而是须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满足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个人必要用品,例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提包,残疾人使用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器械。这些物品价值不大,而且对夫妻另一方而言也不适合使用。
最后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又称为契约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为使婚姻当事人能够灵活地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我国有必要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的形式规范其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如果夫妻一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对夫妻只能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法律对夫妻订立财产制约定时间无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登记时或者婚后任一阶段订立夫妻财产制约定。
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婚姻生活时间较之一般民事交易时间要长得多,许多人终其一生,为防止事过境迁当事人对约定的内容记忆不清,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不易举证。第二,考虑到夫妻财产制约定关乎婚姻生活的意义重大,主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书面的形式确有必要。第三,为确保民事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便于向对方证明本人的夫妻财产状况;而且第三人如果要求知道对方夫妻财产制状况时便于考核。凡是未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约定促其财产制的种类有明确的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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