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遗产的范围
一、 遗产
1、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1)时间特定性
(2)内容的财产性
(3)范围的限定性
(通过设问让学生思考并讨论互联网遗产等新型遗产范围界定的问题,引起对继承法前沿问题的思考和学习,课后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一步学习)。
问题:
• 参考资料:互联网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包括账号、密码、图文、音视频、虚拟货币、网上店铺、游戏装备等,也称为数字遗产。
• 根据权利属性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
• 一是个人信息类:即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密码等信息;
• 二是虚拟财产类:自然人在网络上经原始创作所产生的相关作品,例如微博、照片、音频、网络日志、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以及网络域名、电子书、数据库使用权等;
• 三是数字化财产:即虚拟财产交易使用到的虚拟货币,是以网络银行中的货币为代表的,比如各种支付平台、余额宝、网络购物以及与现实货币可以进行兑换的虚拟货币,例如Q 币、游戏币、比特币等。
• 今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明确了互联网数据权和虚拟财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另外,数据权和虚拟财产在未来非常有可能额外进行特别法的规定。 但由于网络虚拟产品的遗产继承问题比较复杂,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规范的网络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
2、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采取概括式法立法,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31条:林地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继承法意见4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3、不得继承财产的类型:
在我国法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①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
②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问:保险金、死亡赔偿金等能否继承?)
③自然资源利用权;
④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⑤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看:《保险金能否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