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
一、人工生育辅助技术概述
——基本概念(ART):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对人的卵子、精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类别有:人工受精、代理母亲、无性生殖。
(一)人工授精技术
人工受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学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采用这一技术生育的子女,为人工受精儿。它给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
人工受精有体内与体外之分,人工体内授精,通常不孕的原因在于丈夫。因此,可将丈夫的精子或第三人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进行授精。人工体外授精,指以妻子或第三人的卵子提供给丈夫或第三人的精子,移入培养皿或者妇女阴道中,使其成为受精卵。然后,将受精卵分裂的胚胎移入妻子的子宫内着床发育而分娩。按照此过程而生育的子女,俗称为“试管婴儿。”
1978年7月25日,英国伦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在以后的数十年中已经有上千名试管婴儿诞生。
人工生殖就其供体而言,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质人工受精,即使用丈夫的精液或者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受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简称AIH;另一种是异质人工受精,即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者卵子进行人工受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简称AID。
1)同质人工体内受精 (AIH) :使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体内受精。仅在受精方式上与自然生殖不同。
当事人:夫妻之间
子女法律地位:依据婚生推定理论,推定为婚生子女
随精子冷藏技术的进步产生的几个特殊问题:。
(1)妻子未得丈夫同意所生子女: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丈夫的精子受胎的,丈夫不应有否认权。
(2)误用第三人精液: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排除否认权的适用。自然生殖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生父认领或强制认领来确定生父,人工生殖的子女则会沦为没有父亲的孩子。
(3)婚姻关系终止后:离婚后的,不得推定为婚生子女;禁止使用已死亡之夫的精子。
(4)事实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是否将运用人工生育技术生育子女的行为限定在夫妻之间的问题。
2)异质人工体内受精(AID)
当事人:夫妻双方、捐精者
子女法律地位:以父亲的同意为前提,给予婚生子女地位。
图1
A(精子提供者)
X (o) ●
Y(同意人)
a
2 人工体外受精子女(试管婴儿IVF)
1 ) 妻卵体外受精
(1)同质体外受精:当事人关系同于同质体内受精
(2)异质体外受精:同图1
2 ) 捐卵体外受精:
捐卵人(基因上的生母)与分娩人(生理上的母亲):怀孕分娩的母亲优先于提供卵子的女性。
我国:现行法以血缘关系为确认母子关系的唯一依据,没有给怀孕分娩之母成为法律上的母亲留出可能性。
3、 胚胎移植
(1)捐卵同质受精
当事人:不孕夫妇、捐卵女性
子女地位:婚生子女地位,妻子不得提起否认之诉
把丈夫的精子注入捐卵女性体内使之受精,将受精卵取出注入妻子体内使其着床发育至分娩。
(2)捐卵异质受精当事人:不孕夫妇、捐精者、捐卵者
子女地位:婚生子女地位 孕育母亲优于遗传母亲;
养育父亲优于遗传父亲
将捐精者的精子注入捐卵者体内,使之受精,将受精卵取出注入妻子体内使其着床发育至分娩。
4,代孕
图2
A(精子提供者 丈夫或捐精者)
X ●
B(卵子提供者 妻子或捐卵者)
C
X代理母亲,C出生子女
代孕案例:美国52岁女性为儿媳代孕。
代孕合同的主要的法律问题:
(1)买卖婴儿的合同:仅仅限于生育技术所花费的费用,超出部分应当禁止。
(2)以人类的生殖机能和母性为交易对象,会导致榨取贫穷女性的结果,侵害女性的基本人权。
(3)代孕合同的代孕方没有作为母亲进行生育和养育意愿子女的愿望,因此在生出残障儿童时,委托方拒绝履行合同即接受出生的孩子的时候,委托方夫妇在孩子出生以前死亡的时候,会对孩子的抚育监护造成重大问题。
5、无性生殖:
(1)概念:指生物体并不是通过性细胞的受精,而是从一个共同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繁殖得到一群遗传结构完全相同的细胞或生物。
(2)各国态度
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制:
1,是否将可以进行人工生殖辅助医疗的限定在法律上的夫妻之间?
2,是否禁止代理母亲?
3,是否对精子卵子提供者进行限制?
4,禁止进行精子卵子胚胎的金钱交易。接受提供方承担人工生殖的必要费用。
5,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Davis诉Davis案
另外,人工生殖还涉及到代孕问题,代孕即因妻子子宫有障碍而无法使受精卵在其子宫着床,而借用第三人的子宫孕育并且分娩子女。
(二)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受精问题涉及到伦理道德、婚姻、血统、法律等领域,生育上的单项关系变成了多重关系,向传统法律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
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生育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统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
而对于异质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身份的确认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向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号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代孕母亲与被代理夫妇以及分娩子女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因此,许多国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
(三)其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应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补充__继父母子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