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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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马克思正确地回答了这些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是内容,而程序法则是表达内容的形式。
二、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按马克思的理解,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就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服务于被服务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形式为内容的实现服务。实体法决定程序法,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当然,马克思要求人们更加关注实体法,是针对当时具体情形而说的,并不是重实体、轻程序。
三、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第一,肯定“公开的自由的诉讼”;
第二,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民主的诉讼原则与诉讼形式;
第三,揭露和批判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