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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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资产阶级不能容忍封建司法机关那种无视人权的司法专横,革命成功后便在宪法中写进了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的规定,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逮捕和羁押的程序,以约束司法机关,防止司法专横。对于逮捕和羁押的法律限制,无疑有利于保障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这一历史进步,但对资产阶级国家机关时常违反法律,破坏逮捕和羁押的法治原则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怒。
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按照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避免审前长时间羁押,也是其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既反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逮捕和羁押,也反对表面上“依法”但实际上不公正的逮捕和羁押。
三、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根据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罪,他都应当得到人道对待。因此,即使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也必须给予人道待遇。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并没有把应给被告人人道待遇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联系起来,但他们坚决反对那种粗暴对待羁押中的被告人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