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上一节
下一节
一、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马克思、恩格斯赞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赞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马克思对法官和书报检查官所作的比较,清楚地阐释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同。书报检查官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而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权力,这两种权力在行使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完全不同。
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1.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2.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3.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