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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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
恩格斯对陪审制的实行怀着一种积极的期待和肯定,认为陪审制的实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恩格斯看来,国民通过陪审法庭行使司法权,这既符合原则,又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因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司法权属于国民自己的权力,国民通过参加陪审法庭的审判活动,行使审判的权力,也就参与了国家的司法活动,让司法权这一“直接所有物”回到了自己手中。
二、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对陪审制度持肯定和赞赏的态度,但同时对资产阶级国家的陪审制度又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因为资产阶级垄断了陪审法庭的法官职位,只有有产者才能有资格成为陪审法官,陪审法庭实质上成了维护资产阶级特权的机关。资产阶级垄断陪审法官职位后,贫穷被告人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的权利就被剥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