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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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任何人都不能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以外的法庭去审理。军事法庭和非常委员会都是非法的。
尽管依法设立的普通法庭和依法任命的法官在那个时代也是特权阶层的代表,但在马克思看来,由这样的法庭和这样的法官审判案件,至少在形式上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二、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公正最起码的标准之一。
三位一体,就使法官与当事人以及自己所处理的案件有了利害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观认为,法官与控辩双方不应该有关系,应当独立于控辩双方,否则,就会与自己处理的案件产生利害关系。
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既然程序已经法定,那么就应当严格遵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他们对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兵、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谴责上。
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程序公正的刑事诉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