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刑事诉讼构造就是用以描述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为解决刑事纠纷而设立的框架结构的范畴。
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关联,相互影响。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又取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
二、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主要特点:一是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查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着侦查活动的开展;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三是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主要特点:一是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三是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四、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中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主要特点:一是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进行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二是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主要特点:
一是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二是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三是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性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