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2)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4)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5)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二、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有普遍拘束力的司法解释。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设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三)审判委员会
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
四、人民陪审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各国普遍确立了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另一种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较为类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