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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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在我国,根据《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1)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
(2)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
(3)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
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如下:中央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人民检察院,省辖市、地、州、盟设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分院,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设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