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1.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 ;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
四、依靠群众原则
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人民群众也有义务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刑事诉讼 。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相互掣肘,相互扯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七、审判公开原则
(一)审判公开的含义和内容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法庭评议不公开
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
(三)审判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八、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论案情如何重大、罪行多么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这一诉讼权利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3、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确立过程
2018年《刑事诉讼法》根据试点经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系统规定,从而将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下来。
(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理解与使用
1.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内容;
3.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