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管辖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况是指: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4)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
(三)人民检察受理的刑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立案管辖的交叉及其处理原则
1. 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3.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也可能出现交叉。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即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级别管辖旨在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
(二)地域管辖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三)专门管辖
所谓专门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四)指定管辖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刑事案件。
三、并案管辖
所谓“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