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徐晓玲

目录

  • 1 绪论
    • 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 1.2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 1.3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4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2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 2.1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 2.2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 2.3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 2.4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 2.5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 3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 3.1 刑事诉讼构造
    • 3.2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 3.3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 3.4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 3.5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 4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4.1 概述
    • 4.2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5 管辖
    • 5.1 管辖制度
    • 5.2 管辖类型
  • 6 回避
    • 6.1 回避制度
    • 6.2 回避的适用
    • 6.3 网学任务
  • 7 辩护与代理
    • 7.1 刑事辩护
    • 7.2 刑事代理
  • 8 证据与证明
    • 8.1 证据制度概述
    • 8.2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 8.3 证据规则
    • 8.4 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 8.5 证明的要素
    • 8.6 网学任务
  • 9 强制措施
    • 9.1 强制措施概述
    • 9.2 拘传
    • 9.3 取保候审
    • 9.4 监视居住
    • 9.5 拘留
    • 9.6 逮捕
  • 10 附带民事诉讼
    • 10.1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 10.2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 10.3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 10.4 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
    • 10.5 网学任务
  • 11 期间与送达
    • 11.1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 11.2 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 11.3 网学任务
  • 12 立案
    • 12.1 立案的概念与功能
    • 12.2 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 12.3 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 13 侦查
    • 13.1 侦查基本理论
    • 13.2 侦查行为
    • 13.3 侦查终结
    • 13.4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 13.5 补充侦查
    • 13.6 侦查监督
  • 14 审查起诉
    • 14.1 审查起诉概述
    • 14.2 审查起诉的程序
    • 14.3 提起公诉
    • 14.4 不起诉
    • 14.5 网学任务
  • 15 第一审程序
    • 15.1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 15.2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15.3 简易程序
    • 15.4 速裁程序
    • 15.5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6 第二审程序
    • 16.1 审级制度
    • 16.2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 16.3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 16.4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 17 死刑复核程序
    • 17.1 概述
    • 17.2 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 17.3 网学任务
  • 18 审判监督程序
    • 18.1 概述
    • 18.2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18.3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18.4 重新审判
    • 18.5 网学任务
  • 19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 19.1 执行概述
    • 19.2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 20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 20.1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 20.2 监外执行
    • 20.3 减刑和假释程序
    • 20.4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 20.5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 2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21.1 概述
    • 2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 2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
    • 21.4 网学任务
  • 22 刑事和解程序
    • 22.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 22.2 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 22.3 网学任务
  • 23 缺席审判程序
    • 23.1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 23.2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 23.3 网学任务
  • 24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24.1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述
    • 24.2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 24.3 网学任务
  • 25 强制医疗程序
    • 25.1 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 25.2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回避的适用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也称法定回避情形,是指适用回避所应当具备的事实根据,它以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前提。

我国回避制度分为:

(一)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二)任职回避

1.离任后的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是针对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在离任后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而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2.现任内的任职回避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是针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时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三、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申请的提出

回避适用于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二)回避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