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也称法定回避情形,是指适用回避所应当具备的事实根据,它以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前提。
我国回避制度分为:
(一)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二)任职回避
1.离任后的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是针对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在离任后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而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2.现任内的任职回避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是针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从事律师(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人)业务时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三、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申请的提出
回避适用于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二)回避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