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的概念与特征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特征:
对抗性
民间性
权利性
诉讼职能性
二、刑事辩护的历史发展
(一)从自行辩护向辩护人辩护的发展
(二)从委托辩护向法律援助辩护的发展
(三)从主要是审判中的实体辩护向审前阶段的程序辩护发展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派辩护
(1)强制指派辩护
(2)申请指派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辩护人的责任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是完全独立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2.辩护人也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3.辩护人也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出庭通知权
(7)出庭辩护权
(8)拒绝辩护权
(9)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辩护人有权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12)其他诉讼权利
2.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1)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派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4)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辩护人应当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6)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如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7)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8)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9)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六)值班律师
1.值班律师的来源与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值班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到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的,从性质上讲也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但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援助律师。
2.值班律师的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总体上讲,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辩护。
3.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为值班律师向检察机关就具体案件提出意见提供了解案件有关情
况的必要便利。
4.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尚未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情况下,至少可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