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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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一般监视居住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只要求被取保受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居所,显然,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更为严格。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的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交付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