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1)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清犯罪情节,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2)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
(1)讯问主体特定,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讯问地点与时间;
(3)讯问程序;
(4)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
(5)同步录音录像;
(6)制作笔录;
(7)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证人的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的意义: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询问证人的规则: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6)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3.询问被害人的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被害人的规则: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此外还要注意被害人的特点。
(1)通过询问被害人,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2)考虑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要注意分析其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三、勘验、检查
1.勘验、检查的概念: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人身。
勘验、检查的意义: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与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活动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可靠的依据。
2.勘验、检查的种类和规则
(1)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
(3)尸体检验
(4)人身检查
(5)侦查实验
四、搜查
1.搜查的概念: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的意义: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毁灭和转移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搜查的规则: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取得和保全证据
2.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则: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由侦查人员进行;
(2)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
(3)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4)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5)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6)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六、鉴定
1.鉴定的概念和分类:
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
2.鉴定的规则:
(1)鉴定人的资格;
(2)侦查机关应当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3)科学鉴定;
(4)对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鉴定人的责任。
七、通缉
1.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2.通缉的规则: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4)被通缉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八、特殊侦查措施
1.特殊侦查措施的概念:
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而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特殊侦查措施的类型:
(1)技术侦查: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2)秘密侦查:侦查机关通过隐匿身份、目的或手段而实施的侦查措施;
(3)控制下交付: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或可疑交易的物品后,在对物品进行秘密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继续流转,从而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并彻底查明案件的一种侦查措施。
2.特殊侦查措施的规则:
(1)特殊侦查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采取;
(2)特殊侦查措施须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后采取;
(3)特殊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尊重各方权利,对所获取的各种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密并仅限于诉讼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