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概述
上一节
下一节
一、证据的概念与要求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与灵魂,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要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
证明力也称证明价值,是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即围绕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
二、证据的理论基础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二)程序价值论
1.公正
2.人权
3.效率
三、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亦称证据裁判主义)为两大法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是证据法的基石性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与时代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