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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也称为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1.非法言词证据
需要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具体包括三种,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适用
1.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2.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3.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规则
1.证明对象
2.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3.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三、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原始文书规则,它是指在以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必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在能够提供原始书证的情况下,提交由原始书证派生出来的复制件等材料,法庭不予采纳。
四、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就其所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陈述,而不得对案件事实作出推断性意见。证人一般只能陈述其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推断意见或者结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推断、推论等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即对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意见证据规则是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证人陈述是否属于意见,应当根据其陈述内容来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其表述用语来认定。
五、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防止错误认定事实,在运用某一证明力薄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需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规则。“补强”是指补充、支持或者强化,被补强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补强证据的作用是通过证据相互支持而增强或者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