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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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它主要是解决“证明什么”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二、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受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
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内涵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
(二)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四、证明程序
(一)举证
(二)质证
(三)认证
(四)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