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起公诉在刑事政策上没有必要性,或者起诉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适用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4.特殊的裁量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三、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四、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1.公安机关的要求复议与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申诉或者起诉
3.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4.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