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审查
1.庭前审查的概念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2.庭前审查的内容和方式
3.审查后的处理
4.审查的期限
二、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法庭审判
1.开庭
2.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诉讼制度、诉讼权利与义务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单位犯罪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就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部分特别规定。
五、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法庭审判笔录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审判笔录不仅对于分析案情,查核审判活动的进行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以后复查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检查办案质量的依据,同时还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
七、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的审判制度。
2.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的诉讼活动。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主要区别:
(1)时间不同;
(2)原因不同;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3.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主要区别:
(1)原因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八、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九、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