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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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受理与审判
1.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4.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同于普通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期限。
5.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的概念:在自诉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诉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反诉的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