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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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开庭审理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上诉不加刑原则
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下列情形的第二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不开庭审理
三、第二审案件的直接裁判与发回重审
1.直接裁判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2.发回重审
(1)可以发回重审
(2)应当发回重审
四、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抗诉后的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长审限的情形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