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上一节
下一节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亦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归属于高级人民法院。
三、复核程序和复核后的处理
1.组成复核死刑案件的审判组织
2.复核的程序过程
(1)提审被告人;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3)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不核准
(2)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5.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