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徐晓玲

目录

  • 1 绪论
    • 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 1.2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 1.3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4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2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 2.1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 2.2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 2.3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 2.4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 2.5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 3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 3.1 刑事诉讼构造
    • 3.2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 3.3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 3.4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 3.5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 4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4.1 概述
    • 4.2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5 管辖
    • 5.1 管辖制度
    • 5.2 管辖类型
  • 6 回避
    • 6.1 回避制度
    • 6.2 回避的适用
    • 6.3 网学任务
  • 7 辩护与代理
    • 7.1 刑事辩护
    • 7.2 刑事代理
  • 8 证据与证明
    • 8.1 证据制度概述
    • 8.2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 8.3 证据规则
    • 8.4 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 8.5 证明的要素
    • 8.6 网学任务
  • 9 强制措施
    • 9.1 强制措施概述
    • 9.2 拘传
    • 9.3 取保候审
    • 9.4 监视居住
    • 9.5 拘留
    • 9.6 逮捕
  • 10 附带民事诉讼
    • 10.1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 10.2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 10.3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 10.4 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
    • 10.5 网学任务
  • 11 期间与送达
    • 11.1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 11.2 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 11.3 网学任务
  • 12 立案
    • 12.1 立案的概念与功能
    • 12.2 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 12.3 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 13 侦查
    • 13.1 侦查基本理论
    • 13.2 侦查行为
    • 13.3 侦查终结
    • 13.4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 13.5 补充侦查
    • 13.6 侦查监督
  • 14 审查起诉
    • 14.1 审查起诉概述
    • 14.2 审查起诉的程序
    • 14.3 提起公诉
    • 14.4 不起诉
    • 14.5 网学任务
  • 15 第一审程序
    • 15.1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 15.2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15.3 简易程序
    • 15.4 速裁程序
    • 15.5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6 第二审程序
    • 16.1 审级制度
    • 16.2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 16.3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 16.4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 17 死刑复核程序
    • 17.1 概述
    • 17.2 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 17.3 网学任务
  • 18 审判监督程序
    • 18.1 概述
    • 18.2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18.3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18.4 重新审判
    • 18.5 网学任务
  • 19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 19.1 执行概述
    • 19.2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 20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 20.1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 20.2 监外执行
    • 20.3 减刑和假释程序
    • 20.4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 20.5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 2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21.1 概述
    • 2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 2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
    • 21.4 网学任务
  • 22 刑事和解程序
    • 22.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 22.2 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 22.3 网学任务
  • 23 缺席审判程序
    • 23.1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 23.2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 23.3 网学任务
  • 24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24.1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述
    • 24.2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 24.3 网学任务
  • 25 强制医疗程序
    • 25.1 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 25.2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亦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归属于高级人民法院。

三、复核程序和复核后的处理

1.组成复核死刑案件的审判组织

2.复核的程序过程

(1)提审被告人;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3)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不核准

(2)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5.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