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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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判决、裁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4.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上诉、抗诉
上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上诉。
抗诉: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一审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四、审理期限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