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徐晓玲

目录

  • 1 绪论
    • 1.1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 1.2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 1.3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4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 2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 2.1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 2.2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 2.3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 2.4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 2.5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 3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 3.1 刑事诉讼构造
    • 3.2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 3.3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 3.4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 3.5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 4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4.1 概述
    • 4.2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5 管辖
    • 5.1 管辖制度
    • 5.2 管辖类型
  • 6 回避
    • 6.1 回避制度
    • 6.2 回避的适用
    • 6.3 网学任务
  • 7 辩护与代理
    • 7.1 刑事辩护
    • 7.2 刑事代理
  • 8 证据与证明
    • 8.1 证据制度概述
    • 8.2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 8.3 证据规则
    • 8.4 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 8.5 证明的要素
    • 8.6 网学任务
  • 9 强制措施
    • 9.1 强制措施概述
    • 9.2 拘传
    • 9.3 取保候审
    • 9.4 监视居住
    • 9.5 拘留
    • 9.6 逮捕
  • 10 附带民事诉讼
    • 10.1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 10.2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 10.3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 10.4 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
    • 10.5 网学任务
  • 11 期间与送达
    • 11.1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 11.2 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 11.3 网学任务
  • 12 立案
    • 12.1 立案的概念与功能
    • 12.2 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 12.3 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 13 侦查
    • 13.1 侦查基本理论
    • 13.2 侦查行为
    • 13.3 侦查终结
    • 13.4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 13.5 补充侦查
    • 13.6 侦查监督
  • 14 审查起诉
    • 14.1 审查起诉概述
    • 14.2 审查起诉的程序
    • 14.3 提起公诉
    • 14.4 不起诉
    • 14.5 网学任务
  • 15 第一审程序
    • 15.1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 15.2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15.3 简易程序
    • 15.4 速裁程序
    • 15.5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6 第二审程序
    • 16.1 审级制度
    • 16.2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 16.3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 16.4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 17 死刑复核程序
    • 17.1 概述
    • 17.2 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 17.3 网学任务
  • 18 审判监督程序
    • 18.1 概述
    • 18.2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18.3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18.4 重新审判
    • 18.5 网学任务
  • 19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 19.1 执行概述
    • 19.2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 20 执行的变更与监督
    • 20.1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 20.2 监外执行
    • 20.3 减刑和假释程序
    • 20.4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 20.5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 2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21.1 概述
    • 2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 2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
    • 21.4 网学任务
  • 22 刑事和解程序
    • 22.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 22.2 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 22.3 网学任务
  • 23 缺席审判程序
    • 23.1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 23.2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 23.3 网学任务
  • 24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24.1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述
    • 24.2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 24.3 网学任务
  • 25 强制医疗程序
    • 25.1 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 25.2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2.执行地点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3.执行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未成年犯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1.未成年犯管教所在管理上比监狱相对宽松,使未成年犯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能够承受;

2.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别关押于不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避免成年犯对未成年犯的传授、教唆,同时也便于对未成年犯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3.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名称上与监狱相区别,避免对未成年犯造成过深的“监狱烙印”和心理伤害。

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法律文书和罪犯交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定其居住地。

 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工作,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或犯罪单位,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七、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