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上一节
下一节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