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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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范围
1.该程序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二、审判法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启动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需要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诉讼阶段相应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四、审理程序
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法律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