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和救济
上一节
一、适用范围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二、适用程序
适用强制医疗程序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行为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3.危害性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三、评估程序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评估申请应当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申请既可以由强制医疗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对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应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四、启动程序
1.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2.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五、审理程序
1.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
2.法律援助制度
3.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4.强制医疗的审理时限。
六、一审终审及救济
1.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2.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