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二、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只有满足案件性质严重、有及时审判的必要性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个条件,才适用缺席审判。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经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三、审理形式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缺席案件的审理形式的规定。
四、管辖及审判组织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缺席审判案件由合议庭审理。
五、送达程序
被告人潜逃境外,无法按照普通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六、委托辩护及法律援助
1.除被告人有权亲自委托辩护人之外,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适用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七、特殊的上诉权
缺席审判程序中关于上诉权最为特别的规定在于赋予了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八、司法救济程序
为了平衡刑事追诉和权利保障的双重价值目的,同时也为了使国际引渡、国际司法协助等工作顺利开展,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一定条件下的重新审判权、程序异议权和进行财产救济的权利。

